顯示包含「257光大國際」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包含「257光大國際」標籤的文章。顯示所有文章

2009年5月28日星期四

買出257光大國際

以2.54買出光大國際~

2009年5月23日星期六

257受惠國家環保政策

和其他「忽然環保」的企業和股份相比,中國光大國際(0257)於2003年便開始轉型和發展的環保業務,越做規模越大、越做範圍越廣和越做市場越多,顯然已把有環保的「概念股」轉為有實務的企業,而惹人注目者為其業績略有改善:股東應佔溢利在2008年達到3.39億元,同比增長雖僅為0.3%,卻扭轉2007年的26.6%跌勢,乃因其環保業務開始納入穩定階段和有較佳盈利貢獻。經業務重組和轉型,光大國際現時確實擁有頗堅實的環保業務:(一)營業額上升40%而為17.35億元,且佔營業總額93%之譜,與2003年持續虧損木材業務和開始大力拓展環保業務時的規模實難匹比。各主要環節的運作情況大致為(1)環保能源項目建造及運營的營業額上升22.8%而為8.45億元,經營溢利2.88億元更大增40%;(2)環保水務專案建造及運營的營業額上升61.7%而為8.9億元,經營溢利2.26億元增49.7%;(3)環保科技及工程管理營業額減少52.8%而為4,708萬元。至於非核心的(二)物業投資及管理的營業額升19.9%至2,024萬元,經營溢利更擴大1.1倍而為6,332萬元,但於去年底向光大置業出售所持深圳中山花園物業及其他管理公司權益,套現1.96億元,該可在現年度入帳。(三)基建運營的營業額增16.3%達1.08億元,經營溢利則增17.8%至7,490萬元。國家近年相當積極推動節能減排等環保政策,使坐擁多元的環保業務的光大國際受惠不淺,而該集團亦因之加大環保的投資和業務的發展步伐,包括(i)於2009年1月與濟南市環衛局簽署協定在濟南建造垃圾焚燒電廠,總投資達9.01億元,為期25年和日處理規模2,000噸,和(ii)在2008年12月31日投得濟南西客項目,涉及的投資額達7,268萬元,日均處理污水約3萬噸,和特許經營期達26年,足見此一核心業務的發展潛力不斷強化。該集團且(iii)於2008年共申報研發專案45項,其中12專項已立項、申報國家專利9項和獲批5項,以及申請6個實用型專利。
資金足以發展環保業務
該集團的財政狀況亦相對健全:持有現金結餘於去年底時為6.99億元,資產負債比率為50%,仍足以支持其環保業務的發展。光大國際的股價5月22日收盤報2.27元(港元.下同),跌0.08元。日線圖呈陰燭,RSI複式頂背馳有轉弱傾向,和STC於超買區尚有收集訊號。須守2元至19.5元區間,便有望在調整後突破圓頂2.5元,再聚量挑戰3.154元。
資深財經評論員;NOW財經台主持兼評論員 黎偉成

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買入257光大國際

牛牛前日以2.36的價錢,買入257光大國際,
主要看好佢發展新能源及環保概念~
而且受惠國策支持~
最近看緊佢既08年報,有兩個名稱,想分享下,是BOT模式及TOT模式,發覺佢好多環保項目,都是以這兩個模式,建設,經營.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融资是
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也是企业进行收购与兼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某种程度上讲,TOT具备我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点,因此可以理解为基础设施企业或资产的收购与兼并。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的流程大致是:首先进行经营权转让,即把存量部分资产的经营权置换给投资者,双方约定一定的转让期限;其次,在此期限内,经营权受让方全权享有经营设施及资源所带来的收益;最后,期满后,再由经营权受让方移交给经营权转让方。它是相对于增量部分资源转让即BOT(建设—经营—移交)而言的,都是融资的方式和手段之一。

BOT与TOT的区别
投资方的项目结构方面
  BOT模式运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决心。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简单一些。因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这种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项目融资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资方经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
外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方面
  由于BOT投资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项目风险的主要因素有: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风险以及与经营方式相关的风险等。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对各种风险的考虑是十分慎重的,因为风险系数的大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决策。而TOT方式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资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大量风险。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收益。
对法律环境的要求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法”、公路法、电力法、外汇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资关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TOT融资方式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资者。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资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TOT融资方式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项目融资方式,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請見諒只是簡體字)